发布时间:2025-02-22 10:34:07    次浏览
关键词:离婚房产分割|婚姻法律咨询|上海律师事务所|律师在线咨询离婚房产纠纷案例:你好,我和老伴儿退休多年,一直和儿子一家三口住在70多平方米的老房子里。为改善居住环境,前两年,我和老伴儿出资为儿子购买一处商品房,登记在儿子名下,由他们三口居住使用。现在儿子和儿媳闹离婚打官司,我想咨询一下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,如果他们离婚,这房子是否被分割? 申蕴和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解答: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规定: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”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”您所说的房产应视为您儿子的个人财产,不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。但是,如果这个房产有银行贷款,您儿子夫妇共同还款了,根据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三的第十条规定: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”也就是说,虽然房产可以判归您儿子,但应对您儿媳进行相应的补偿。以上文章是由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采摘编辑,更多法律资讯关注微信订阅号【申蕴和律所在线】